中国证监会公告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》,制定之规定为适应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,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。内地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,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,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。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、办事处、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,应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,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,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。在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,基金管理公司须在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。去年八月中国外管局公布推出“港股直通车”试行办法后虽一波三折,但开放内地资金来港投资的相应措施仍陆续进行,更多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成立业务机构,对QDII基金与未来个人投资港股自由行均带来便利,中央政府放宽与扩大资金来港投资的意向是明显的。